時間:2012-05-01來源:
(1999年10月28日漯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強常委會組織制度建設,促使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履行職務,提高議事質量,確保常委會會議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實踐和實際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常委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特殊情況可以臨時舉行會議。
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時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
二、常委會會議必須有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出席,才能舉行。
三、常委會會議議程必須在會議前一個月,由主任會議擬定,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做好準備。常委會主任會議擬定的會議建議議程,應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通過。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辦公室一般應在會議舉行前10日將開會日期、地點、建議議程通知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一府兩院”有關人員。必須臨時召集的會議,臨時通知。
四、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因事不能出席的,應于會前直接向常委會秘書長請假,一年內請假三次的,本人應向主任會議說明情況;無故不參加常委會會議的,應在下次常委會上作出檢查;一年內二次無故不參加常委會會議的,本人必須向常委會提出辭職。
五、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市長或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列席會議。“兩長”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列席會議時,經常委會秘書長批準,副職可列席會議。
常委會副秘書長、各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研究室中不是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主任和副主任列席會議;各縣(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會議;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部分人大代表和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六、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人員要自始至終參加常委會會議;如有特殊情況,須向大會主持人請假。不能參加會議的應向主任請假,不能參加小組會的應向秘書長請假。要遵守會議紀律,會議期間不遲到不早退,不準就議程外的問題展開討論。
七、常委會會議舉行前,應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分人大代表就會議有關議題開展視察、檢查和調查研究;與會人員要集中精力參加會議,踴躍發言。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的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每年要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分人大代表對常委會組成人員履行職務情況進行測評,參與測評人員中,超過三分之二認為其不稱職的,本人必須向常委會提出辭職,并報人代會備案。
八、常委會會議在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報告時,其部門正職應列席常委會會議并報告工作。如有特殊情況,須報請常委會主任批準后,方可由主持工作的副職列席會議、并報告工作。有關報告應事先同相關的工作委員會共同研究,預審把關,并提前10日報送常委會辦公室,延誤報送者,取消此項議程。辦公室要在會前5日將所有報告送交常委會委員。常委會任命的人員,無故不參加常委會會議,不向常委會報告工作,不接受人大常委會監督的,常委會要按照法律規定予以詢問、質詢,直至罷免職務。
九、常委會會議舉行分組會議時,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到會,聽取意見,說明情況,回答詢問。
十、每次常委會會議的出席和列席會議情況,以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布。
十一、常委會會議表決方案由常委會全體人員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主持人當場宣布。
表決議案,采取無記名投票、舉手表決或其它方式。
十二、本行政區域內的公民經過批準可旁聽常委會會議(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十三、本制度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