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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6日漯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有關國家機關制定下發的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更好地履行市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規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縣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的備案范圍: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和發布的決定、命令(令)、通告、公告等;
(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在審判、檢察業務中適用的規范性文件;
(三)各縣區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四)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應當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的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負責涉及本部門業務的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多個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業務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組織相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進行聯合審查。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縣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發布后10個工作日內報送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備案,并附有關說明。辦公室登記后,于3個工作日內交付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進行審查。審查工作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完畢。
每年一月底前,前款所列的報送單位應將其上一年度制定下發的規范性文件的目錄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備查。
第六條 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審查內容:
(一)是否超越法定權限;
(二)是否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是否違背省、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決議、決定;
(四)是否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五)是否違背法定程序。
第七條 經審查,如果發現規范性文件有問題,負責審查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向主任會議提出審查處理意見。主任會議認為該規范性文件需要撤銷的,應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的名義建議制定機關予以撤銷;或者提請常委會審議,作出撤銷決定。
經審查,規范性文件中只有個別條款需撤銷的,應就個別條款作出處理,不影響其他內容的效力。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在接到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的撤銷建議或市人大常委會的撤銷決定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執行完畢,并及時將執行結果報市人大常委會。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縣區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書面要求市人大常委會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收件后應在規定時間內交付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辦理。
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前款所列之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以及公民,書面要求市人大常委會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認為應當進行審查的,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國家機關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社會組織制定下發的規范性文件,如果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事項中的違法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會均可依照本辦法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處理。
第十一條 對不報送或不按時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的,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當通知制定機關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予以通報。
對不執行市人大常委會撤銷決定的,市人大常委會對主要責任人或者責任單位可以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