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05-01來源:
(1995年6月16日漯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
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權與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重要職權之一。人大常委會依法認真行使人事任免權與監督權,對于增強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法律意識和公仆意識,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促進國家機關的廉政勤政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完善對“兩院”提請任命干部的監督程序,更好地履行人大常委會的職責,特制定本辦法。
一、凡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人大常委會任命之前,由市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配合組織進行考核。
二、考核內容:1、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情況;2、依法辦案、業務能力;3、廉潔自律、道德品質、工作作風;4、勤奮精神;5、工作政績(辦案數量、質量、效率和社會效益等)。
三、組織機關人員填寫被提請任命人員民主測評表。
四、聽取院領導對被提請任命人員的綜合情況介紹。
五、組織部分中層干部和有關人員進行座談,對被提請任命人員進行了解。
六、由考核組寫出綜合考核報告,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匯報。主任會議同意后,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任命。
七、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