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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17日漯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履行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監督職權,支持督促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強勤政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賦予人大常委會的監督職權,參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工作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述職評議對象是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
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在任期內,一般應向市人大常委會述職一次。
述職評議對象的其他人員需要向市人大常委會述職的,由主任會議提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決定。
第三條 述職評議工作在市人大常委會領導下,由主任會議組織實施。
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負責承辦述職評議工作具體事項。市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和相關工作機構要積極配合。
第四條 述職評議內容:
(一)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情況;
(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履行工作職責情況;
(三)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情況和辦理市人大代表所提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情況;
(四)勤政廉政情況;
(五)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述職評議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 述職評議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民主公開、依法辦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六條 述職人員分為述職接受評議人和述職接受審議人。
述職評議工作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每次確定述職人員5至7名,其中述職接受評議人員2至4名。
述職人員的產生由主任會議按每次確定的述職人數提出述職人建議名單,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也可以根據主任會議提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按得票情況確定。述職評議(審議)人員在確定前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征求意見。
述職人員名單確定后,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同述職人談話。
第七條 述職人應做到:
(一)依照本辦法規定認真做好準備工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供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
(二)根據述職評議內容的要求,寫出本屆任現職以來的述職報告。述職報告既要肯定成績,又要找出存在問題,同時提出積極可行的改進措施;
(三)述職報告應聽取班子其他成員、單位干部和群眾的意見;
(四)述職報告應在市人大常委會述職評議會議召開15天前報市人大常委會。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參加評議的人大代表應做到:
(一)結合評議內容,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
(二)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積極參加評議和審議,充分發表意見;
(三)認真做好調查工作,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四)評議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既幫助述職人肯定成績,查找工作中的問題,又分析存在問題的原因,指出努力方向。
(五)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織調查組到述職評(審)議人員所在單位及其下屬單位進行調查,寫出調查報告。
調查組由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代表及有關工作人員組成。
調查組可以采取個別談話、召開座談會、查閱資料、聽取上級主管領導和相關單位及社會各方面的意見等方法了解情況。
第十條 述職評議(審議)人所在單位和人員應提供有關資料,如實介紹情況,支持調查組工作。
第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據述職報告、調查報告等進行評議。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述職評議會議的程序:
(一)述職人在市人大常委會述職評議會議上述職;
(二)調查組向市人大常委會述職評議會議提交調查報告;
(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對述職接受評議人進行評議。
(四)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述職接受審議人的述職報告。
(五)各組推選評議發言人在市人大常委會述職評議會議上對述職評議人進行評議;
(六)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述職評(審)議人員進行測評。
第十三條 述職評議時,述職人及其所在單位班子成員應到會聽取評議或審議意見。
述職人對常委會組成人員在評議或審議中提出的問題應給予回答,也可以申辯。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相關部門的負責人應列席市人大常委會述職評議會議;也可以邀請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列席評議會議。
第十四條 述職評議測評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
述職人不稱職票達到市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半數以上者,應責令其辭職或者由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法律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五條 述職評議中發現重大問題,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后,責成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機構將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評議和審議意見匯總整理,形成書面意見,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后反饋給本人。
第十七條 述職接受審議人接到反饋意見三個月內將改進情況報市人大常委會。
述職接受評議人,在接到反饋意見一個月內制定出整改方案,報市人大常委會。
市人大常委會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并在適當時間聽取關于整改情況的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對整改不力者,責成其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作出書面檢查,并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其他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每年年底應將年度書面述職報告報送市人大常委會。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對被其任命的“一府兩院”工作人員向人大常委會述職的試行辦法》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