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05-01來源:
(2005年10月14日漯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
一、機關印章和介紹信必須專人保管。不經領導批準,不得委托他人代管。如遇特殊情況,須將印章和介紹信交主管領導。
二、使用印章要嚴格審批手續,并進行認真登記。常委會印章的用印,須經常委會主任或常務副主任批準,主任、常務副主任外出,須經在機關主持工作的其他副主任或秘書長批準;黨組印章用印須黨組書記或副書記批準;機關黨委印章的用印,須經機關黨委書記或副書記批準。常委會辦公室印章的用印,須經常委會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批準,常委會各工委室印章的用印,須經各工委室主任批準;專用印章由專門從事某項業務的人按領導授權范圍用印。用印的批準方式為文字批準和口頭批準兩種。
三、個人因私事開介紹信,須經常委會辦公室主任批準。嚴格控制開空白介紹信,若需開空白介紹信須經辦公室主任批準,并在存根上注明持信人姓名、去向、可能使用的業務范圍;若空白介紹信沒有使用,應當及時交回。介紹信存根要存檔,保存期為五年。
四、違規使用印章和介紹信,要視情節及后果進行處理。若機構發生變動,單位印章應及時繳回機關機要室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