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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賈湖遺址保護條例
(2025年8月26日漯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賈湖遺址保護,傳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推動文化繁榮興盛,增強歷史自覺,堅定文化自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賈湖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賈湖遺址,是指位于本市舞陽縣北舞渡鎮境內,以賈湖村為核心,列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新石器時代文化遺址。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賈湖遺址保護應當貫徹國家文物保護工作方針,落實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確保賈湖遺址及其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真實性、完整性。
賈湖遺址保護工作應當與經濟發展、文化建設、生態保護、民生保障等工作相結合,統籌推進、協調發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賈湖遺址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舞陽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賈湖遺址保護工作。
北舞渡鎮人民政府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賈湖遺址保護工作。
賈湖村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賈湖遺址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舞陽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賈湖遺址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并牽頭建立跨部門聯合執法監管機制。
賈湖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按照職責要求,具體負責賈湖遺址保護、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舞陽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游、應急管理、審計、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賈湖遺址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舞陽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賈湖遺址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通過社會捐贈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賈湖遺址保護資金。
賈湖遺址保護經費、資金應當按照規定專門用于賈湖遺址保護工作,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建立賈湖遺址保護專家咨詢制度。市、舞陽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賈湖遺址保護相關重大事項,應當充分征求專家的意見。
第八條 市、舞陽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賈湖遺址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公眾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賈湖遺址保護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引導公眾參與保護工作。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賈湖遺址的義務,并有權對危害賈湖遺址及其保護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市、舞陽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方式,并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條 對在賈湖遺址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市、舞陽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賈湖遺址的保護對象包括:
(一)賈湖遺址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二)建筑基址、灰坑、道路、墓葬、窯址、作坊、壕溝等遺跡;
(三)陶器、石器、骨器等遺物;
(四)人骨、動物骨骼、植物遺骸及與人類活動相關的自然遺物;
(五)其他需要保護的對象。
第十二條 賈湖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按照規定依法劃定、公布。
舞陽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在賈湖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置明顯的保護標志和界樁界碑,并做好管理維護工作。
第十三條 舞陽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編制賈湖遺址保護規劃,依法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賈湖遺址保護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按照程序報批、備案。
賈湖遺址保護規劃應當遵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并與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四條 在賈湖遺址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刻劃、涂污、損壞文物;
(二)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文物保護標志和界樁界碑;
(三)損壞文物保護相關設施、設備;
(四)開荒、建墳、打井、挖塘、深翻土地、傾倒垃圾,擅自開挖溝渠、取土等影響文物安全、改變遺址地形地貌的活動;
(五)生產、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物品;
(六)建設污染遺址及其環境的設施;
(七)種植危害遺址地下文物安全的深根系植物;
(八)其他危害遺址安全及其環境的行為。
前款規定的危害遺址地下文物安全的深根系植物名錄,由舞陽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五條 在賈湖遺址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遺址保護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的,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確保賈湖遺址的安全。
在賈湖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遺址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危害遺址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經依法批準的建設工程,不得破壞遺址的歷史風貌,并與遺址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十六條 在賈湖遺址保護區域內從事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工作,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并由具有資質的考古發掘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發掘出土的文物應當由考古發掘單位登記建檔、妥善保管,并按照規定及時移交。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賈湖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發現文物或者疑似文物,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舞陽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舞陽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安排人員趕赴現場,采取保護措施,并依法進行處置。
第十八條 賈湖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遺址及周邊環境進行監測,形成監測報告,并按照規定向上級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賈湖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落實安全直接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日常安全檢查、巡查,按要求制定遺址保護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第二十條 鼓勵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實施賈湖遺址數字化保護、監測、研究、展示和傳播。
支持與賈湖遺址相關的考古研究、文物修復、展覽策劃、文旅文創等方面專業人才的培養和引進。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賈湖遺址相關考古學文化研究,挖掘、闡釋賈湖遺址的文化內涵和時代價值。
鼓勵利用賈湖考古遺址公園、博物館等資源,展示賈湖遺址的各類文化要素,打造賈湖遺址陳列展覽、知識傳播、學術科研、文化體驗于一體的平臺和窗口。
鼓勵利用賈湖遺址相關文化資源開展教育、教學、研學等活動。
鼓勵開展與賈湖遺址相關的文學作品創作、文藝作品展演、文創產品開發等活動,在確保遺址安全的前提下,培育具有賈湖遺址特色的文旅文創品牌和產業。
第二十二條 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在賈湖遺址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其他歷史文化遺址的保護,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